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部、总政部[2002]参联字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鼓励在校学生携笔从戎,报效祖国,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退役复学后学费问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参军退役复学学生减免的学费,是学生退役复学后产生的新的学费。
二、退伍复学学生学费减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校资助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服役期间有立功以上奖励的学生;
3、入伍前认定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直接纳入减免范围;
4、入伍前没有认定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在入伍期间家庭出现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由本人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认定程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后,纳入减免范围。
三、退伍复学学生学费减免等次
1、校资助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退伍复学后按学费的50%减免;
2、校资助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退伍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3、服役期间荣立一次三等功的学生,复学后按学费的60%减免;
4、服役期间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四、退役复读学生的其他优惠政策按[2002]参联字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