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育人质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市教委和团市委的有关规定及我校的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项目: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或班级、寝室达到评选条件,经群众评选,学校审核批准,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及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及标兵、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及标兵、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及标兵、学生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及标兵、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及标兵、文明寝室及标兵称号,并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特别优秀的由学校推荐为市级或全国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第二章 优秀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必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具有模范带头作用。评选时实行德、智、体综合测评制,其参评的基本条件是:
(一)思想品德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奋斗;
2.模范执行学生守则,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遵守纪律,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讲文明,懂礼貌,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自觉投身优良学风、校风建设的实践活动;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
(二)学习成绩好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有钻研精神,并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优良。智育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2.求知欲强,知识面宽,积极参加课余学术、科技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三)身体好
1.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2.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优良;
3.讲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校、院各类体育比赛。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参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学生。
1.各科成绩全面优秀者(含实践课程);
2.参加校级单科竞赛获前十名者;
3.单科成绩突出,经教研室或系级学术组织认定为创造性的发明或对教学、生产和科研有一定贡献者;
4.有一定质量的论文,在校内和校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者;
5.体育竞赛获全国前八名,市前两名或破全国、市、校运动会记录者;
6.文艺创作或演出获全国奖励或市一、二等奖或经学校评定为特别优秀者;
7.在建设精神文明活动中有特别优秀事迹者。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 学生干部系指在党团组织和学生系统担任党、团支委和班委及以上工作的学生;在学生教学信息中心、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学生通讯社、学生纠察队等勤工助学组织担任主要职务的学生。
第六条 凡符合优秀学生干部条件而担任校、院团和学生会工作的学生干部,由各校、院共青团组织和学生会向所在学院党组织推荐;在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的干部,由所在勤工助学组织推荐,均由各学院统一审批。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能处理好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能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并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在建设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显著;
3.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主动做好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成绩显著;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树立了正确的择业观,模范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未受过任何处分;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外语成绩通过国家四级统考;
3.积级担任并做好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5.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评选:
1.参加全国科技制作、发明竞赛及文艺、体育等比赛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获得校级以上奖励者;
2.担任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为校风、学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3.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1.毕业期间因违纪受行政处分或违法受到法律处罚或纪律松懈,不带头遵守校规校纪者;
2.毕业论文没有按要求完成或毕业论文属剽窃他人成果者;
3.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签定就业协议后不履行协议要求者。
第五章 其他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2.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表现突出;
3.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4.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勇于创新;
2.获得学校科技竞赛(比赛)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各级各类竞(比)赛中为学校争得了荣誉;
3.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体育活动,自觉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2.获得学校体育竞赛(比赛)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各级各类竞(比)赛中为学校争得了荣誉;
3.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第十四条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文艺活动,有一定的文艺水平;
2.获得学校文艺竞赛(比赛)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各级各类竞(比)赛中为学校争得了荣誉;
3.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在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同学,努力上进;
2.具有创新意识,不断开创青协工作新的局面、新的领域;
3.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以身作则;
4.在社区服务和校园文明建设中,乐于奉献,并取得突出的成绩。
第十六条 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
第六章 先进班集体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是指班子强、班风好,在各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班集体。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班委和团支部密切配合,学生干部能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并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圆满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在集体活动中,成绩突出。
4.班上形成了刻苦钻研,勤学好问,互相帮助的好学风;全班学习成绩好,班集体在年级中补考率低。
5.无人受到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 文明寝室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为了促进学校寝室文明卫生建设,每学年评选一定比例的“文明寝室”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文明寝室评选标准
1.行为表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认真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和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不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诚实正直、文明礼貌,注重品德修养、树立高尚理想和情操,不追求低级趣味、不传阅、传播黄色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自觉抵制西方腐朽思想侵蚀,努力形成积极进取、严格自律、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热爱劳动、健康活泼的寝室风气。
2.学习风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自习时间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不抄袭作业,学习成绩优良,全年无补考、考试(考查)无违纪作弊。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学习风气。
3.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学校住宿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无违章用电、扔砸物品、破坏公物、打架斗殴、赌博、偷盗、有损大学生形象等现象,无通宵上网情形,无人受纪律处分。
4.内务卫生:卫生值日及清洁大扫除制度健全,保持寝室整洁;个人卫生习惯好,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成绩优秀。
5.生活作风:自觉遵守“五讲”、“四美”,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勤俭节约、作风正派、严谨;严格执行一日作息制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按时出早操。
第八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各学院组织初评
1.认真组织学习讨论《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学生争先创优评选办法》,明确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奖励的具体评选条件。
2.要求每个学生参加民主评议,写出个人本学年的思想政治品德总结。
3.在评议、总结的基础上,每个学生在德育方面都要接受班级(或小组)的群众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以此作为组织鉴定或评优的主要根据。在评选过程中应注意征求有关教研室和任课教师的意见。
4.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评估分与已折算出的学业成绩和体育达标成绩之和即为德、智、体综合评估成绩。评选时一般都应按综合评估成绩高低顺序进行推荐。
(三)各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四)各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校职能部门组织评审
(六)学校公布评选结果
(七)学校召开大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校院两级学生推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含3天)。
第九章 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审批权限、奖励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1.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及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及标兵、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及标兵、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及标兵、学生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及标兵、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及标兵、文明寝室及标兵,时间定在每年的十月,与评奖学金结合进行。
2.在评选奖学金的基础上,由班、年级按照评选条件提出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名单,并整理出先进事迹材料,在充分征求所在班、年级同学和有关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并报学院领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奖励的审批权限
优秀学生及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及标兵、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及标兵、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及标兵、学生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及标兵、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及标兵、文明寝室及标兵的审批,分校、院两级进行,各学院按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名单并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奖励评选比例
1.优秀学生为参评学生总数的5%。
2.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学院统一推荐,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4%。
3.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和文明寝室,各学院严格按照条件推荐,宁缺毋滥。
4.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和自立自强先进个人按校团委通知要求确定。
5.优秀毕业生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5%。
7.先进集体为参评学生班数的10%。
8.各类校级标兵全校各评1个
第二十六条 学生奖励标准
1.授予获奖证书。
2、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3.一次性发给纪念品或奖金。
第二十七条 整个评选活动,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比例,不搞平均主义。实事求是,保证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的先进性。把争先创优的评选工作作为树典型,学先进,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九月起施行。